公司法的新修订以及对相关法律实务的影响
公司法的新修订以及对相关法律实务的影响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最活跃的主体,其能否健康、有序发展对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而这一切,关键靠法律尤其是公司法的规制。92年邓小平南巡,93年中国决定搞市场经济,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这也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公司法。
然而,由于市场和政策瞬息万变,因而我国公司法修订极为频繁,从制定之初到今天,21年间一共修改了四次,最近一次是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进行的修改,可以说,公司法的修改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缩影。
利用到北京学习的机会,我把新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梳理了一遍,想与各位同仁一起分享。
由于时间的关系,本次课我主要讲两大个问题。
一、2013年前我国对公司的三次修改(1999、2004、2005)
二、公司法的新修订(2013年)以及对相关法律实务的影响?
(一)公司法新修订的基本情况、社会效果及其评价(公众角度)
(二)公司法新修订对相关法律实务的影响(律师角度)
一、2013年前我国对公司的三次修改
1.1 1999年第一次修改:
两大亮点——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 助推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授权国务院放宽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公司发行新股和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内部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开辟第二板块市场等。
1.2 2004年第二次修改:溢价发行股票无需经审批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删去了“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份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定。
1.3 2005年第三次修改:最重要的一次修订 涉及十大方面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1.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此之前法人的面纱和有限责任人制度好比一道墙,将公司债权人和股东隔离开,一方面有限公司负债累累,而另一方面股东却可以花天酒地,债权人只能是“望人兴叹”)
2.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
3.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 ;(99年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取消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99年公司法第十二条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5.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2005年公司法第152、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退出机制;(2005年公司法第7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上市公司要设独立董事;
8.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严格的规范;
9.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0.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增加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针对东鞋西毒南地北钙之类的市场缺陷,温家宝:要让企业的血管里流着道德的血液)
这些修改中,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一有限责任制度的矫正器。正如有学者评价公司法“最为突出的修改是对一人公司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全承认和采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这个制度变得非常完整,成为中国公司法在世界公司法制度中一个最独特的创新”,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后面将会具体提到。
二、公司法的新修订(2013年)以及对相关法律实务的影响?
2.1公司法修订的基本情况、社会效果及其评价
2.1.1 公司法新修订的基本情况
可以概括为:一个宗旨 三大重点 八个方面 涉及14个规范性文件
一个宗旨:减
这次修订,《公司法》修改了十二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改了十五处,修改的内容看起来非常的多,颇有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感觉,其实如果抽丝剥茧,抓住核心的话就会发现,这次修改的主旨明确,并不复杂。
法律是对制度的构建,《公司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为我国的公司法人运营治理搭建了比较完善的架构,而这次的修法宗旨,我认为就是一个字----“减”,减掉政府多余的职权,减少对企业的限制,减轻企业负担,企业能够自理的事务,政府统统放手给企业,让政府的归政府,企业的归企业,尽可能的发挥市场的作用,让企业能够扔掉包袱,撒着欢的向前跑。而围绕这个宗旨,新公司法在公司注册程序上进行了多处的简化。
三大重点:改变制度 放宽条件 简化要求
通过新旧条文的对比不难发现,此次《公司法》修改重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改变制度
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通俗点来讲,新 《公司法》将过去公司股东“无处筹钱”这一最大难题给彻底解决了,但也有可能引发公司表面上债务承担能力与实际严重不符的情况出现。
二是放宽条件
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登记的门槛,使“白手起家”成为了现实。
三是简化要求
简化了登记事项和对登记文件的要求,可以说是放飞了广大民众创业梦想。
八个方面
具体而言,公司法的修订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1)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旧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实行实缴登记制,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有最低比例限制(注册资本的2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一次足额缴纳);二是剩余部分需要在两年内缴清。
例如: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那么注册成立时需要先实缴20万,剩余的在两年内缴清。同时实收资本的数额应在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而现在新公司法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首次出资本例限制,取消缴清时间限制。也就是说,注册公司时注册资金100万元的话,一分钱首付不缴也可以。但是一部分行业(具体为27个)暂时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清单如下:
序号名 称依 据
1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外资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5信托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财务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7金融租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8汽车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9消费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货币经纪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村镇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贷款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4农村资金互助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5证券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期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7基金管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8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外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1直销企业《直销管理条例》
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3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4劳务派遣企业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5典当行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7小额贷款公司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放宽了公司注册条件
旧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2005年修改公司法后,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500万元。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比例规定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新公司法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包括成立时,增资减资时都无限制,取消货币出资比例限制。
(3)简化公司登记程序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时需要验资,提交验资报告,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
新公司法由于实行认缴登记制,已经不存在法定注册资本缴纳比例的规定,因此检验公司是否缴纳足额的注册资金已经没有意义,因此取消验资的程序。
(4)简化公司登记事项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公司实收资本,股东出资额。
新公司法取消上述两项事项。
(5)改革年检制度
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企业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每年3月1日到6月30日企业要向工商部门提交年检报告、财务报表和营业执照等材料。
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式制度。企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同时也删除了年检制度的法律责任条款。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6)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这一点并没有统一规定,只是放开了原来那么严格的经营场所条件,由各地方政府(省级)根据地方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以后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都可能实现。
(7)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公示体系,建立企业“黑名单”
在系统上公示企业的登记、备案、监管信息,以及企业的年度报告、资质、信用记录等等。
(8)修改营业执照,推行电子营业执照
可以看到,新版企业营业执照中,去掉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年检盖章栏(副本)。增加了一个二维码,二维码的记载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及内容、登记机关、登记时期和企业信用信息网址等信息。
同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实行电子化登记管理,以后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涉及14个规范性文件
1、《公司法》(第四次修订,2014年3月1日施行)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3月1日施行)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3月1日施行)
4、《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3月1日施行)
5、《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2014年2月7日颁发)
6、《营业执照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稿)(2014年2月12日公布)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2014年3月1日废止)
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2014年3月1日废止)
9、《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3月1日施行)
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3月1日施行)
1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3月1日施行)
1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3月1日施行)
13、《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3月1日施行)
1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3月1日施行)
归纳:修改综述(选讲)
1、在注册资本实体制度方面:(“五个取消”)
?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有限3 万元、一人10万、 股份500万;(原26条第2款、59条第1款、81 条第3款)
? 取消缴资期限要求:有限、股份 2年、投资公司5年,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维持;(原26条第1款、81条第1款、77条第2项)
? 取消一人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要求;(原59条第1款)
? 取消首期出资比例要求:20%;(原26条第1款81条第1款)
? 取消货币出资比例要求:30%。(原27条第3款)
2、在登记规定方面:(“一改两不再”)
? 不再登记实收资本及股东的出资额; (原7条2款、13条3款)
? 不再验资并提交验资报告;(原29条)
? 年检改为自行公示。
? 原法定资本制度:公司成立源于股东初始出资、不低于法定限额、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以及一次性或分期缴纳。
? 授权资本制度: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股东只认足一定比例即可。未认足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情况催缴。
? 所以,此次修改基本完成了从法定资本制度向授权资本制度的转变。
2.1.2 公司法的新修订的社会效果
社会效果:三正三负
正向:开公司更容易 取消年检 信息公开 从公众角度看,这次修法之后,立竿见影的效果可能会有以下几方面:
a开公司更容易了
一方面注册公司的门槛降到了最低,没有最低限额,理论上零元也可以开公司,取消首付比例,取消货币出资比例。降低公司开办门槛,一人公司和多人公司的注册也不再有区别,很好的激发了创业热情。例如:新闻联播就报道了,3月1日的时候,北京工商局发放了第一张新版营业执照,就是清华的几名创业大学生成立的公司。
另一方面取消验资的程序,降低开公司成本,以往成立公司和增资、变更等都需要验资,验资就需要验资机构出验资报告,这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以前去工商机关的时候,旁边总能看到若干门面房,里面有个牌子,写着办理公司成立的手续。这其实就是因为旧公司法对公司成立有诸多限制,而有的人资金不足,有的人因为设立程序过于繁琐没有时间和精力,这样就滋生了一些代为开办公司的中介,收取几百几千的费用,帮你完成注册手续拿到营业执照,甚至不需要你出资,他们会为了满足注册资金的要求而进行一些垫资,验资完后再把资金抽回。这些都是为了应付成立公司的法定条件而采取的对策,新公司法出台后,这种中介的生存空间将被大大压缩。
b 取消年检,提高效率
过去,每年上半年的时候,各公司办公室负责资质管理的人都需要一趟一趟的跑工商部门,把营业资料、财务报告和其它资料交过去,同时需要提前几周跟其他业务部门协调使用资质的时间,免得年检时候因为没有营业执照而影响投标,这往往要折腾不短的时间。
c企业信息公开透明,查询更方便,有利于风险防范和司法救济
以往跟别的公司合作,都需要对方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年度报表等等各式资质资料,有时候还会遇到对方不愿意提供或者提供一些过期的,我们又因为实际需要不得不合作,这样一来一去扯皮,效率低下不说,无形中也增大经营风险。同时在诉讼的时候,我们去调查企业基本信息只能去工商机构,查询要收费不说,遇到态度不好的,往往拿着律师证、法院的文件等等都不让查,无法及时捕捉到对方财产信息,很麻烦。
所以这一次企业的注册、公示、信用电子化体系的建立意义极大。从公司角度讲,营业执照、年检备案等等通过网络就能办理,另一方面公众也可以在网上方便的查到企业的基本信息与信用记录,双方信息更加对称,企业的经营效率增加,信息透明度更高,违法成本加大。以后随着信息系统的建成和完善,信用记录将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影响到企业的成立、运营、贷款、信誉、投资各个方面,同时在诉讼中,法院对企业的执行难问题也将彻底的缓解。
负向:一考验 一差异 一制约
凡事有利必有弊,新公司法也并非完美无缺,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列举如下:
a考验公司治理能力与市场抵御风险能力
这一次修法,政府是把成立公司的限制压到了最低,一元可以成立公司,零首付也可以成立公司,货币不够用实物也可以出资,一人公司也和多人公司的条件拉平了。限制放开之后,固然激发了创业投资热情与活力,增大了公司自由度,但是也对公司自治的能力提出了要求。就现在大部分中小企业自我管理能力与内部治理结构来说,如此高的自由度,短期内企业内部股东纠纷增多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这也是必经的阵痛期。公司能否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股东能否履行出资责任,这些都还存疑。例如,发起人之间自主约定的缴足出资期限,到期某个股东不能缴足,那对其他股东权益必然造成损害。
b注册资本与实际出资之间可能存在很大差异
由于对缴足出资时间不再限制,注册资本与实际出资之间可能存在很大差异,一个注册资本100万的公司,两年之后还可能实际资金分文没有。
c企业的信用信息公示体系的建立受到诸多外部因素的制约
信用体系什么时候能建立起来,完善程度有多高,和银行、司法机关等等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更新这样的联动机制能否建立,全国联网能够多快实现,相关部门的惩戒是否能够及时到位等因素有很大的关系。这将是对体系的完善程度、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执法能力的巨大考验,改革是自上而下的,据我的分析,想实现建立企业的信用信息公示体系这个美好的愿望,可能还有很长的距离。如果风声大雨点小,那么等于说是政府就将所有的风险都推给了市场和社会公众,这将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2.1.3 对公司法新修订的评价
这次修法从制度层面上为公司创立一路亮起了绿灯,也很大的压缩了政府对市场的干涉,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减轻了投资者们的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在充分发挥现代公司制度优势的前提下,能够激励社会人的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特别是对于促进微小企业、创新型企业的设立、成长,拉动我国内需,增强经济发展实力具有重要意义,为未来市场经济描绘了了一个美好的大饼。公司法的修改虽然只是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块,但产生的影响将不可估量。
2.2公司法的新修订对相关法律实务的影响?
公司法律关系分析
?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设立、组织、运营、管理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
? 对内法律关系而言,是指公司与其股东、或其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 对外法律关系,是指公司与第三人或其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注册资本制度变化对公司法调整的内、外关系的影响。
2.2.1对公司与其股东、或其股东之间的影响
2.2.1.1对股东与股东关系的影响
股东之间有关股权分配的相关约定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34条)
? 合资企业: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资企业条例第4条)
? 股份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法第126条)
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公司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对股东与公司之间关系的影响。
例子:甲、乙、丙三个股东分别出资20万、30万、50万,共同组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可以约定甲拥有30%、乙拥有40%,丙拥有30%的股权。
2.2.1.2对股东与公司间关系的影响
a就出资而言,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合同关系
? 从最高院“甘肃世恒案”否定与公司对赌效力,而贸仲的仲裁确认与公司对赌的效力。
? 在考量对赌协议中的投资人与被投资公司关系时需要有商事的思维。
强化商事思维
要坚持促进交易进行,维护交易安全的商事审判理念,审慎认定企业估值调整协议、股份转换协议等新类型合同的效力,避免简单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法发【2014】7号
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实例:
1、蒙牛乳业
融资方:蒙牛乳业
投资方: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
签订时间:2003
主要内容:2003至2006年,如果蒙牛业绩的复合增长率低于50%,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层要向外资方赔偿7800万股蒙牛股票,或以等值现金代价支付;反之,外方将对蒙牛股票赠予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团队。
2、腾讯
融资方:腾讯
投资方:高盛
签订时间:2009
主要内容:当时马化腾并不看好腾讯股价,于是卖出一份看涨期权,收取期权费。两年后如果股价低于67港元,马化腾就可获得对方的期权费;如果股价高于67港元,马化腾就必须以67港元的价格将腾讯股票卖给对方。
b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出资问题
? 公司诉股东补足出资
? 股东诉公司退还多缴的资本
? 2.2.2对公司与第三人或其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影响
2.2.2.1对第三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
? 公司注册资本为债权一般担保的可能不复存在。
? 章程的可变化性使得请求追缴股东实际出资的可能性降低
? 交易理念的变化—从关注注册资本到企业实际经营状况
2.2.2.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影响
? (1)我国有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a公司法人风险分散功能及其异化
? 公司独立人格形成一道屏障,将股东与债权人分置两边,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可穿越这堵墙向其背后的股东索债。
? 在投资的总风险不变的情况下,股东只需要承担出资额限度的责任,那么剩下的风险就通过公司这种独立人格制度巧妙的法律设计由股东转嫁给了债权人或者社会。
? 股东以放弃对公司的直接控制为代价。
? 债权人则通过公司信息披露、担保措施和保险制度保护自己。
b揭开公司面纱之涵义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涵义:公司人格否认,又称 “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 《公司法》于20条第3款引入了该理论。该款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取消注册资本实收制度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具体影响
修订后的资本层面人格制度否认的变化
?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导致以低于注册资本为由否认法人人格的法律依据缺失
? 新的资本制度变化使得以资本不足揭穿公司面纱变得更加困难。
? 2.2.3 修改后刑事责任的变化
2.2.3.1与注册资本相关的罪名
有两个:
a虚报注册资本罪
定义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几个要点
? 申请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
? 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 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
虚报注册资本罪—典型行为
由专业的注册公司代办
挪用公款,采取“一进一出”的方式
使用虚构收据进行验资依据
b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定义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几个要点
虚假出资-利用代办注册公司代办虚假出资
抽逃资本-通过代办公司在出资人没有实际出资情况下通过循环出资
没依法办其财产权手续-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没有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
抽逃出资-向第三人借款,等公司注册成立后立刻抽逃出资
2.2.3.2对与注册资本相关罪名的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最新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摘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公安部最高检的联合通知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发生在2014年3月1日以前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处理: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依照新修改的公司法不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撤销批准逮捕决定,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已经起诉的,应当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已经抗诉的,应当撤回抗诉。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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